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南川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3民终6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1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9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审查后不同意其缓交申请,并于2023年4月11日向***邮寄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邮件于2023年4月14日送达并签收。上诉人***在收到《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