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3民终6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1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9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审查后不同意其缓交申请,并于2023年4月11日向***邮寄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邮件于2023年4月14日送达并签收。上诉人***在收到《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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