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9民初491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6元,减半交纳17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红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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