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1374号
申请人:某实验公司。
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
申请人某实验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名下在北京银行某支行设立账户(账号:x),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清算中心设立账户(账号:x),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设立账户(账号:x)银行存款共计30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某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304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名下在北京银行某支行设立账户(账号:x),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清算中心设立账户(账号:x),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设立账户(账号:x)银行存款共计304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实验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