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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某公司与深圳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583民初14094号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深圳某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福建某某公司以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