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3072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7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讳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讳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鹏城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紫竹六道78号竹盛花园16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5928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1.31元、财产保全费909.0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