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鹏城建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誉机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深圳鹏城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2907号
原告:深圳市信誉机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裕新路305号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LWG5L。
法定代表人:蒋君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瑜,广东顶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鹏城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紫竹六道78号竹盛花园16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592840。
法定代表人:方文。
原告深圳市信誉机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鹏城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信誉机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信誉机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3.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泰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妙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