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鹏城建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2民初254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岚,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12MA3DHD0618。
法定代表人:陈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光梦,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鹏城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5956592840。
法定代表人:方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041F。
法定代表人:范志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良元,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91722228W。
法定代表人:叶志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琼,广东高建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城公司)、深圳鹏城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城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公司)、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岚、万达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光梦、广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良元、合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琼到庭参加诉讼。鹏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万达城公司、鹏城公司、广田公司、合田公司向***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4662.3元;2.依法判令万达城公司、鹏城公司、广田公司、合田公司向***支付工程款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与广田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由***承包济南融创文旅城项目D13地块精装修工程四标段五号楼、六号楼精保洁工种,工程地点为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与经十路交叉口。万达城公司系济南融创文旅城D13地块精装修工程四标段建设单位,鹏城公司系济南融创文旅城D13地块精装修工程四标段承包单位。2021年3月23日,***正式进场融创文旅城项目D13地块精装修工程四标段五号楼、六号楼户内保洁项目,于2021年7月8日正式撤场。2021年9月1日,广田公司、合田公司向***出具《(***)班组结算确认书》《工程量统计(结算款)申请表》,确认济南融创文旅城项目D13地块精装修工程四标段***班组结算款为304662.3元,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17日,广田公司、合田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方式向***支付工程款21万元,尚余94662.3元工程款拖欠至今。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万达城公司辩称,根据《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万达城公司非合同签订主体,***诉求不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万达城公司支付工程款。万达城公司将涉案工程合法发包给有资质的广田公司,并在合同中约定禁止广田公司进行分包,广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涉案工程进行分包,***亦非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实际施工人身份,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万达城公司主张工程款。万达城公司已按与广田公司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综上,***诉求万达城公司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广田公司辩称,***起诉的欠款存在,对于起诉数额认可,应当由广田公司进行支付,因甲方以房屋抵工程款比较多,造成资金比较紧张,未能及时付款。后广田公司称其内部付款流程中显示欠款数额为94000元,后于2022年1月30日支付***10000元,应当在起诉数额中扣除。
合田公司辩称,合田公司从未与***签订过任何劳务合同,***也未给合田公司提供过任何劳务,合田公司与***没有任何关系,请求驳回***对合田公司的诉讼请求。
鹏城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万达城公司系案涉济南万达文旅城项目的发包人,广田公司系该项目D13地块精装修工程四标段的承包人。***组织工人为广田公司提供保洁劳务作业,经结算劳务费为315923.2元。
2021年9月1日,***(乙方)与“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杨洋)”(甲方)签订《班组结算付款协议》,约定“甲方在项目业主方融创集团支付甲方结算金额97%的五个工作日或2022年春节除夕前10日之前支付乙方结算金额尾款(不含质保金),乙方需提供相应工班薪资分配表”。协议的甲方落款处加盖“深圳广田集团(十五分公司)劳务业务章”及“杨洋”名章,广田公司认可该业务章为其公司印章,亦认可***与广田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向广田公司提供保洁劳务活动,***与广田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享有的合同债权为劳务费,而非工程款。本案立案阶段确定的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未能准确体现案涉纠纷的法律性质,本院将本案案由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广田公司在庭审中对***主张的劳务费94662.3元予以认可,虽然后称实际欠款数额为94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扣减广田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支付***的10000元后,广田公司应付***劳务费为84662.3元。《班组结算付款协议》约定付款日期为“项目业主方融创集团支付甲方结算金额97%的五个工作日或2022年春节除夕前10日之前”,***主张的利息应当自2022年1月22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作为施工班组的负责人,不属于该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与万达城公司、鹏城公司、合田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要求万达城公司、鹏城公司、合田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84662.3元;
二、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84662.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计1083元,由***负担114元,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方 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田 瑶
书 记 员  王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