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源鸿建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尚盛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源鸿建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5425号
申请人:深圳市恒尚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志恒。
委托代理人孙亚锋,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锋,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源鸿建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鸿。
被申请人:***,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恒尚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源鸿建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恒尚盛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上述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60688.53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源鸿建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60688.5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