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11820号
原告:重庆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2025年5月21日,原告重庆某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7.63元,由原告重庆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