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某管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17317号 原告:重庆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汉族,1994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建工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管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管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重庆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