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28960号
原告:***,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起诉对象尚需进一步明确,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