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28960号 原告:***,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起诉对象尚需进一步明确,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