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32296号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长某,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老寨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投资人:王某,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重庆建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长某与被告重庆建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长某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长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长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5.55元,减半收取计492.78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长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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