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长某与重庆建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32296号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长某,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老寨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投资人:王某,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重庆建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长某与被告重庆建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长某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长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长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5.55元,减半收取计492.78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长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