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20民初4079号
原告:某电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青北路9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63469726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小路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0182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翰***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某电脑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工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电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工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电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工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某电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