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粤1502行初22号 原告***,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东省海丰县红城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521586321134W。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海矿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龙泉路8号安泰华府K栋首层08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303802035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广东海矿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以下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