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103民初1921号
原告:广州市农业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袁桂扬,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晓芸,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丘考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花卉研究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刘镇南,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剑娣,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该单位职员。
原告广州市农业局诉被告广州花卉研究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红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晓芸与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剑娣、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2月,原广州市农牧渔业局借给被告财政周转金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后因政府机构改革,原广州市农牧渔业局被撤销而并入原告,其权利由原告承接。现广州市财政局要求原告清理并追收资金,为追回财政资金,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我中心诉求法院给予我中心免还该笔借款,理由是:一、该笔借款发挥的社会效益显著,为国有资产增值贡献大;二、多种原因造成我单位目前的经济确实困难:1.借款是我中心为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现实行自负盈亏企业运营;2.花都基地自建设以来受到多次冰冻风涝等自然灾害危害,损失较大;3.花都基地搬迁和搬迁补偿费用过低,影响我单位的正常运转;4.花都基地搬迁后生产经营整体下滑;5.收政策性因素影响,近年生产经营状况举步维艰,不得不向银行贷款维持正常运作;三、我单位的稳定和职工的维稳问题,我们担心若法院强制判决我们还款,并强制封我中心的账用于还款,那将会出现工人工资无法支付、社保费无法交纳、整个单位瘫痪的局面,可以预见将会出现更大的综合维稳问题,造成单位和社会的不稳定。综上,请法官从上述三方面考虑,判决我中心免于返还200万元三高农业借款,恳请法院采纳。
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25日,原广州市农牧渔业局以银行支票形式付给被告周转金200万元。该款是当时的广州市财政局、市农委为扶持广州优质花卉示范基地(花都)建设下达(财农〔1998〕9号)文件,而由原广州市农牧渔业局借给被告的财政周转金借款。2001年,因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原广州市农牧渔业局被撤销而并入原告,其权利由原告承接。因广州市财政局要求原告清理并追收财政资金,为追回资金,原告便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广州市农牧渔业局借款200万元的事实,原、被告均予确认,本院予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由于原广州市农牧渔业局被撤销而并入原告,其权利由原告承接,故原告有权向被告追收上述借款,被告应当承担向原告还款的责任。被告在答辩中提出的经营困难及维稳等问题并不能成为免除其向原告归还借款的理由,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花卉研究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农业局清偿借款200万元。
本案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广州花卉研究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红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区颖斯
谭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