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奋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奋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22民初470号 原告:广东蕉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德信路****养生广场商业**福愉东路****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19667113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6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广州市奋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新广路**(办公楼2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59A4UG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广东蕉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奋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蕉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蕉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静 审判员  龙文成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