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22民初553号之一
原告:***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昆仑大道那罗坡大君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0788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广西锐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奋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新广路20号(办公楼)102之三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59A4UG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冉轴,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奋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冉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4月2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同日向***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律师邮寄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该通知限***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2299元,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则按撤诉处理。陈**雄律师于2021年4月8日收到通知后,至今***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有补交诉讼费2299元,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98元,减半收取2299元,由***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