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3民初1849号之一
原告: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72019342O。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游子吟大道19号-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7555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全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社区交通巷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13937835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交通巷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1T966B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灌云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7230142892128。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云县同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全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灌云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全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灌云县交通运输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全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灌云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71652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孙 静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