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43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平陵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7550L。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487.7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