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晟唐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2610号之二
原告: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75550L,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游子吟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江苏翁昊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晟唐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39584569J,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磨子山。
法定代表人:沈祖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晟唐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21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0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彭 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谢士林
书 记 员  闵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