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市三纵四横道路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民初12号之一
原告: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游子吟大道19号-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75550L。
法定代表人:李军,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昕,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哈密黄田农场十连新疆苏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
被告:哈密市三纵四横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黄田农场朝阳小区15号楼3单元301、30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39799943XK。
法定代表人:蔡科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哈密市三纵四横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被告:新疆红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黄田农场国泰路与五星大道交汇处全鑫小区48#办公室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991859723。
主持工作:李铭,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新疆红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新疆哈密十三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梅,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系新疆红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科科长,住新疆哈密十三师。
原告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通用公司)与被告哈密市三纵四横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纵四横公司)、新疆红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城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通用公司于202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通用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064元,减半收取183532元由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伟   新
审判员 王       云
审判员 古海尼莎·斯坎旦尔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龙   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