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7民初5668号
原告:***,女,194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系***之妻)。
原告:***,女,1960年5月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系原告***长女)。
原告:***,女,196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系原告***次女)。
原告:***,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系原告***长子)。
原告:***,女,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系原告***三女)。
原告:***,女,196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系原告***四女)。
原告:***,男,197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系原告***次子)。
七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区镇公路管理所。住所: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六两河桥头。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人民政府。住所: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政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公路管理局。住所: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6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老河口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老河口市三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七原告与四被告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区镇公路管理所、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人民政府、襄阳市公路管理局和老河口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元,由七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