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得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121某某与江苏信得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民终3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信得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建阳镇兴荡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为标,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信得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5民初字4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惠 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