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得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信得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蒙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523执16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信得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兴荡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蒙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胜通路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信得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蒙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76705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17年8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数额较小的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无车辆;经向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在广饶县盛通路以北土地一宗(证书号:广国用(2014)第105号)、位于广饶县××通路以北、冬青路以西房产一处(证书号:稻庄20160004),已采取轮候查封措。因被执行人的房产,本案均属轮候查封,故未采取评估拍卖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523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