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4938号之二
原告:靖江市三菱暖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075383XU,住所地泰州市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信得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62434614L,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靖江市三菱暖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信得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同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三菱暖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9元减半收取计2419.50元,财产保全费1700元,合计4119.5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中2419.50元由本院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