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得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信得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监14号 原审原告:江苏信得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兴荡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衡山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审原告江苏信得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豫0305民初4370号民事裁定书。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16)豫0305民初437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