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得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信得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道能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2300号 申请人:江苏信得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兴荡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道能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都市之门C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信得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道能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信得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道能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限额为3000万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其实体权利的实现,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道能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限额为300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保全的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