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81民初25450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
法定代表人:石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6元,减半收取计15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14元,合计诉讼费用2752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