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971民初4390号
原告:东莞市南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横沥中山东路128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中梅路润达圆庭A座706-7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南粤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南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诉前保全申请费2749.97元[案号:(2023)粤1971财保2633号之二],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