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通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922民初1929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上海通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营业地:上海市静安区宝昌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通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以重新准备证据为由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龙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