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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缘金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20124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重庆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卫生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诉讼代理人:***,律师。 第三人:重庆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卫生中心、第三人重庆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按50%收取计200元,由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