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林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林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万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01执保334号 申请人:重庆林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北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1913558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万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0199769。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林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万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缴纳保全费4270元,经审查,本院作出(2020)渝0101民初6894号裁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万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 二、查封易某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房屋。在查封期间,暂由易某保管、使用、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立担保物权。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次保全期限:不动产(房屋)三年,银行存款一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