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1财保1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林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北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1913558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万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0199769。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林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万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的(2020)渝0101执保33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和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房屋。因被申请人已支付纠纷的案款,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