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81民初123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18日,住禹州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12日,住禹州市。
被告:许昌恒达杭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产业园祥云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25日,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许昌恒达杭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