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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西充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325民监1号 监督机关: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四川某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审被告:西充县某某服务中心,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审第三人:南充市某会,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原审第三人:西充县某某,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 负责人:张某某。 原审原告四川某某公司与原审被告西充县某某服务中心及原审第三人南充市某会、西充县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19)川1325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充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西检民监【2025】4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出现新证据,原判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