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科研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04民初3494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第三人:福建省交通科研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福建省交通科研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福建省交通科研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科研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还***、**抵押金47400元及利息(以47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向***、**支付违约金15800元;3.**、**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18日,**与交通科研院签订《租赁合同》,向交通科研院承租位于福州市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综合楼一楼东北侧二开间店面,约定租期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5年4月1日,**将该店面以承包的形式出租给***、**,同时将营业执照转让给***、**继续使用,并与之签订《经营承包合同》,但在签订该合同时,**让**与***、**签订了该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店面承包期限为36个月,即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向**预交风险抵押金人民币47400元,待承包期满后,如没有发生违约问题,**应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退还给***、**。合同签订当日,***、**将该笔风险抵押金47400元以现金的形式交付给**、**。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租并已将店面归还**,但**并没有依约将风险抵押金47400元退还给***、**。后***、**多次找**、**催要,但两被告一直以案外人未退还其押金作为借口迟迟不予退还。***、**认为,**、**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经营承包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两被告违约,应赔偿***、**经济损失15800元。 **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于2015年4月1日与***、**签订《经营承包合同》,将位于福州市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综合楼一楼东北侧二间店面承包租赁给***、**使用。合同签订后,**收取了***、**风险抵押金47400元。**从上一手***处承包租赁了店面,***已经退还了**押金47000元。现**同意退还***、**风险抵押金47400元。但是***、**承包租赁期间未按时足额交付承包租赁金,***、**存在违约。另外,**在交房时也没有收到上一手退还的押金,在不久之前才收到上一手退还的押金47400元。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无需赔偿***、**经济损失15800元。 **未作答辩。 交通科研院辩称,**承租了交通科研院出租的店面,按照合同约定,押金是17600元。至合同到期之日,交通科研院让**及时办理退租结算事宜,但**一直未办理,于是交通科研院就从**的押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将剩余押金退给**。交通科研院对**和**的关系不清楚,对两被告与***、**之间的承租关系不清楚,但对**的转租行为予以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2月18日,**与交通科研院签订《租赁合同》,**向交通科研院承租位于福州市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综合楼一层东北侧二开间店面,约定租期从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5年4月1日,**将该店面承包给***、**,同时将营业执照转让给***、**继续使用,双方签订了《经营承包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店面承包期限为36个月,即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向**预交风险抵押金人民币47400元,待承包期满后,如没有发生违约问题,**应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退还给***、**;第十一条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5800元”。之后,***、**依约将风险抵押金47400元交给**。***、**实际上按照《经营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至2018年12月30日。合同履行完毕后,**将店面归还**,但**未依约将风险抵押金47400元退还给***、**。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约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与***、**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已经约定待承包期满后**应当向***、**退还抵押金,**亦予以认可,故***、**要求**退还抵押金47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有合同关系且其将抵押金交给了**,故***、**要求**退还抵押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辩称***、**未按时足额支付承包金,存在违约,但是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不予认可,故**的该辩称不能成立。《经营承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5800元。”合同履行完毕后,**未依约将抵押金退还***、**,***、**因此提起诉讼,损失了律师费、资金占用费等费用,故**应当依约向***、**支付违约金15800元。***、**诉请的利息,没有合同与法律依据,且本院已经支持了***、**主张的违约金,足以弥补***、**的损失,故对于***、**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并未因公告产生公告费,故***、**诉请的公告费,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抵押金474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58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90元,由**负担。**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