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4479号
原告:托普威尔石油技术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4号B座4层407-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托普威尔石油技术股份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托普威尔石油技术股份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托普威尔石油技术股份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珂
书 记 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