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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某公司、江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5民初4976号 原告:太仓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 原告太仓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仓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