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京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京武建设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5457号之一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2月23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武汉市京武建设发展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天河机场南大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178315069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京武建设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京武建设发展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市京武建设发展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85元,减半收取6042.5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共计10812.5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