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闽0112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龙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日溪湖滨路湖滨山庄三层310-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49118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州金均和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湖文路289号均和云谷产业园B区9#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A32YAM82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龙强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金均和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闽0112民初9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州金均和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