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81民初1921号
原告:***,男,1974年3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咏洁,重庆首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第三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日溪湖滨路湖滨山庄三层310-31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建工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程 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