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2民初4157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1月5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告: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龙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86981060U。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巍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巍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67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约定由原告在宝鸡市凤县某单位库房装修项目提供劳务。双方约定包工不包料,承包单价为30元/平方米。工程施工期间,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0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经理***、***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截止起诉之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工程尾款5678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巍腾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并答辩称,原告实际履行的内容是基于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衍生的建设工程施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宝鸡市凤县,故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凤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案件应当移送至宝鸡市凤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原、被告之间应成立劳务合同关系,本案系因劳务合同履行及劳务费追索引起的纠纷。本案中,被告巍腾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宝鸡市金台区,合同履行地位于宝鸡市凤县,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但因原、被告双方的住所地均位于宝鸡市金台区,本着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原则,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