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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5550号 原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街56号院1号楼4层1-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公民身份号码×××,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女,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丈夫),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74864.32元;2.请求判令***、***向***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偿清之日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74864.32元为基数,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与理由:***、***系夫妻关系。2018年6月17日,***公司负责人与***、***达成口头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公司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号、×号、×号三个房屋进行整体装修。约定的主要施工量,包括拆除施工、装修施工、水电施工、门窗施工等安装施工。施工方式是包工包料。***公司自2018年7月初开始对×号进行装修,三天施工完毕交付给***、***;2018年7月底开始对×号进行装修,至10月底施工完毕交付给***、***;2018年8月底开始对25号楼6-1203进行装修,至10月底施工完毕交付给***、***。花费材料费及劳务费共计174864.32元。装修房屋施工完毕后交付***、***至今,***公司多次向***、***主张欠付的工程款,***、***均不予支付。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双方是三个独立的合同关系,在预算的时候也是分别报价的。***公司给***、***报价也是独立报送的。所以***、***认为这是三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应一并处理。 本院认为: ***公司于本案中同时就顺义区***园东区×号,×号,×号等三个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款提起诉讼,系在一案中同时依据多个法律关系进行诉讼。且经本院释明后,***公司坚持据上述多个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据此,本案无法继续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