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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3民终3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9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北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街56号院1号楼4层1-4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公司违背诚信原则,肆意添加装修项目,弄虚作假,欺骗客户与法官,在***公司自认完成施工时,才拿出所谓的格式报价,完全违背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关于鉴定费更是由于***公司恶意弄虚作假,所涉及项目全部造假,欺骗客户直接造成的,想利用法律关系严重违背口头协议真实内容。 ***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意见。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向***公司支付工程款98852.90元;2.请求判令***、***向***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清偿之日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以98852.90元为基数,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就协商过程,***公司述称:2018年6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对***、***3个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包括×1、×2、×3三房屋进行装修,价格比市场价优惠一些;***、***述称:2018年7月***、***与***公司负责人就***园房屋达成口头协议,***公司负责人问***、***家回迁房找好装修队了么,***说好几家与其联系,报价有十多份,但报价太高,***、***就是普通四白落地。**说现在装修行业欺诈太多,***、***不懂质量无法保障,让他家老王给***、***装修,保证比小区装修队价格低、质量有保障,只收成本价,要是出现质量问题十倍赔偿,不会弄虚作假,假一赔十,有任何问题随时可以找。当时***公司说其就是质量好,有诚信不弄虚作假,若延误工期假一赔百都保证,守诚信保质量,***、***享受成本价。***、***答应了,说哪天给一个报价。***公司负责人**就说放心别多心,就收成本价。具体多少没谈。 诉争房屋系京市顺义区***园东区×1房屋。 ***公司提交×1房屋装修结算书,内容包括拆除部分、装修部分,总价为98852.90元。***公司提交该证据拟证明其给***、***装修房屋的花销。***、***认为结算书与实际发生量不一致。装修内容不是***、***要装修的东西。***、***说墙是四白落地、打两遍腻子,实际***公司贴布,***、***不认可。暖气、热水器拆除,**说谁拆的是谁的。***、***的窗户、门、热水器拆了,让***公司给卖了,还算报价里了,这不合理。 ***公司提交其装修***、***房屋的照片,拟证明***公司装修***、***房屋的过程,其中一些照片明确表明用的***公司的材料。***、***认为照片乱,有不是诉争房屋的。有部分是诉争房屋的。 ***公司提交其法人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公司与***、***沟通***、***房屋的微信记录及催款记录。***、***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主张当时说价格很简单。 ***公司提交其与***、***的短信沟通记录,拟证明***公司在催促对方付款,***、***称只愿意支付7万元。***、***认可该证据真实性。 ***公司提交装修该房屋的花费票据,拟证明***公司给***、***装修房屋产生的一些花费票据。***、***对该组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有很多东西不知道。当时是在干活。活是***公司干的。2套房屋交给***公司是毛坯房屋,现有装饰装修部分***公司施工的,其中有硅藻泥等不是***公司施工的。 ***公司提交情况说明,内容为:我公司名称为北京铁军胜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合作关系。2018年下半年,我公司受***公司的委托,为其购买瓷砖等装修材料用于***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园东区×1和×4房屋的装修项目,特此说明。***公司提交该证据拟证明***公司对×1、×4房屋进行装修,×4房屋***公司包工包料,×1房屋***、***提供主材。 ***、***提交通话录音,拟证明双方当时谈的四白落地、刷腻子、贴磁砖,不是7万多。***公司对该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录音中听出双方讨论村内装修市场价格,不是对涉案房屋价格的承诺。 ***公司方申请就诉争房屋实际完工的装饰装修工程造价进行评估。经摇号确定由北京中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该评估。2021年6月21日,该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其中四、鉴定意见为:(一)工程量及施工做法无争议部分:经鉴定,工程量及施工做法无争议部分涉及工程造价参考金额为28185.80元……(二)工程量及施工做法有争议部分:1.经鉴定,工程量及施工做法有争议部分***公司涉及工程造价参考金额为26174.60元……2.经鉴定,工程量及施工做法有争议部分***、***涉及工程造价参考金额为0元。五、附注说明:(一)鉴定范围:1.***公司提出的暖气片和窗户护栏拆除部分,暂未列入本次鉴定范围。依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兼***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的《司法鉴定会议纪要》中“***公司提出的暖气片拆除和窗户护栏拆除,因现场已拆除无法勘察,并且***公司无法回忆起拆除的工程量,此部分费用暂不在本次鉴定”,本次鉴定时对***公司提出的暖气片和窗户护栏拆除部分,暂未列入本次鉴定范围。2.现场无法勘验的水电部分,暂未列入本次鉴定范围。水电施工中部分内容为隐蔽工程,现场勘验时无法判断管线和网线的走向和实际长度,故本次鉴定时对现场无法勘验的水电部分,暂未列入本次鉴定范围。(二)工程量及施工做法:由于***公司与***、***对本次鉴定工程量及施工做法存在争议,故本次鉴定时分为工程量及施工做法无争议、工程量及施工做法有争议和工程量有争议三个部分。具体为:……2.工程量及施工做法有争议部分:该部分内容包括:电热水器拆除、墙面基层处理、天棚基层处理及乳胶漆面层、厨房卫生间墙地面基层处理、防水及贴砖、地面贴砖、地砖踢脚、地暖铺设等;***、***认为该部分有工程质量问题,对工程量及施工做法均不认可。对鉴定结论,***公司未提出异议,***、***提出异议。2021年7月12日,北京中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对***、***“异议申请书”的回复》。***公司垫付鉴定费9900元。 双方就鉴定意见书中争议部分,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2021年8月15日,一审法院至诉争房屋现场勘验,拍摄照片5张、视频5段。经现场勘验,诉争房屋已由***、***使用,诉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一审庭审中,***、***申请就诉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一审法院结合现场勘验,就其申请未予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双方就诉争纠纷于民法典实施前即存在争议,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是否应给付***公司装修工程款。***公司为***、***进行了装饰装修施工。***、***认为存在质量问题,不应给付***公司工程款。就此,一审法院至诉争现场进行勘验,经勘验***、***已经实际使用诉争房屋,诉争工程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考虑到***、***已经实际使用房屋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其应给付***公司工程款。就质量问题,双方应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有权另行主张。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为装修工程款应如何确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审查***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难以据此直接确认装修工程款。就诉争工程款,一审法院审查北京中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其中无争议部分金额28185.8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就工程量及施工做法有争议部分,系评估公司据现场勘验后作出,且***、***确认上述内容均系***公司施工。因对工程质量存在异议故***、***认为该部分不应取费。据争议焦点一之意见,该部分金额26174.60元应计入装修工程款。综上,审查现有证据及鉴定结论,一审法院确认诉争装修工程款为54360.4元。 就***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据前述争议焦点一、二之意见,***、***应给付***公司工程款54360.4元。就***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因诉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非恶意拖延给付工程款,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公司工程款五万四千三百六十元四角;二、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5份其他公司对外装修的合同,用以证明当时装修时候的市场报价;证据二,2019年10月13日的2个视频和2019年8月27日、2019年8月28日的3**片,均用以证明房屋装修的质量问题,证明对方说的不属实。经庭审质证,***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质量问题与本案无关,另案判决已经解决了工程的质量问题。 本院对一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诉争房屋工程款数额及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 关于工程款数额。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一致认可存在事实上的装饰装修服务合同关系,故***、***应根据工程量支付相应工程款。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现场勘验情况及鉴定意见,认定的***。***应支付的诉争房屋装修工程款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就***、***所称涉诉房屋装修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考虑其已实际使用涉诉房屋,判决其另行主张,亦无不当,本院对其庭后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同意。***、***上诉主张涉案工程款数额虚高,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鉴定费负担,***、***主张因***公司恶意弄虚作假,致使产生鉴定费用,故不同意负担相应鉴定费。对此本院认为,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分担由人民法院决定,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行为。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在案证据、双方诉辩意见及诉请支持比例,判决***、***负担部分鉴定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9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