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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11063号 原告:***,女,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X,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XXX。 原告:***,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X,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