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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市某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赣0802民初3835号 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昌市某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安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与被告南昌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南昌市某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上海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吉安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昌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市某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甲公司向某丙公司支付货款1902013.72元;2.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05455.56元(暂算至2024年4月10日;2024年4月11日起,以1902013.72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某甲公司向某丙公司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35000元;4.某乙公司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某甲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案件受理费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吉安某某项目室内门供货安装合同》,约定某丙公司为某甲公司位于吉安市吉州区的吉安**室内门并安装,合同总金额为4911284.34元。合同第4条付款方式约定,某丙公司木门到货后付至该批产品合同价款的70%(到货款);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付至该批次产品总价款的85%(安装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成结算后,付至结算款的97%(结算款);若某甲集团收取质保金,结算款支付至100%。合同第10条违约责任约定,某甲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每日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日标准向某丙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第10.5条约定,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权利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保全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合同第12.4条约定某某项目所在地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关于质保金,2022年1月1日,某丁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了《某乙集团2021-2023年度室内门供货及安装集中采购框架合作协议》,约定某丙公司为2021-2023年度某丁公司下属各区域公司室内门供货及安装集中采购合作供应商之一,该框架合作协议第5.2条约定,某丙公司向某丁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20万元。某丙公司已按约定支付了20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故被告某甲公司应向原告某丙公司支付100%的结算款。合同签订后,某丙公司按约完成供货和安装服务。2022年10月3日,第一批2268套木门进场;2022年10月8日,第二批货物1728套进场;2022年11月30日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此外,应某甲公司的要求存放在地下室的木门遭遇泡水事故,某丙公司应某甲公司要求增补了价值61120.45元的11户木门。某丙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3日、2023年2月8日向某甲公司开具了金额3472625.29元、1409125.94元增值税发票。但某甲公司没有按约付款。根据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应于2022年11月3日支付到货款3437899.04元,2022年11月30日支付安装款736692.65元,2023年2月8日支付结算款797813.1元(含增补木门款61120.45元和质保金147338.53元),但截止起诉之日,某甲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到货款3070391.07元,剩余款项均未支付。截至2024年4月10日,某甲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05455.56元;2024年4月11日起,以1902013.72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某甲公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某丙公司为本案诉讼发生律师费35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该费用应当由某甲公司承担。被告某乙公司是某甲公司唯一股东,其2000万元出资的认缴期限至2051年11月15日。目前某甲公司涉及大量诉讼案件,因没有偿还债务能力,已被多家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某乙公司因未实际缴纳出资,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某甲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追加某丁公司、某戊公司为本案被告,并要求某丁公司、某戊公司对某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18日,某丁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为某甲公司的付款义务提供一般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集采子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止。2022年7月1日,某戊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为某甲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集采子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止。因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于2022年7月7日签订了《吉安某某项目室内门供货安装合同》,案涉项目于2023年4月27日交付,但某甲公司一直拖延不予结算,剩余工程款的给付期限不明确,所以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履行期未届满,某丁公司、某戊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丁公司、某戊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7日,原告某丙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吉安某某项目室内门供货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某丙公司为某甲公司承建的吉安某某项目供应室内门并安装。合同约定:总价款为4911284.34元;进场安装时间为2022年8月5日,安装完成时间为2022年10月15日;到货款:乙方按约定将全部(分批)产品运到指定地点,且并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付款资料齐全后支付至该批产品合同价款的70%。安装款:乙方按甲方要求分批次安装完成,且批次全部验收合格后,经甲方签字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产品总价款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成结算,付款文件齐全(需开具100%合同金额的发票)且经需方审核确认后付至结算款的97%;结算总价款的3%作为保修金,质量保修期为2年(集中交付之日起算),待保修期满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维修费等乙方应付费用后一次性无息付清。(若某甲集团收取质保金,结算款付至100%);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权利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保全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2022年1月1日,原告与某丁公司签订《某乙集团2021-2023年度室内门供货及安装集中采购框架合作协议》,协议确定原告为2023-2023年度某丁公司下属各区域公司室内门供货及安装集中采购合作供应商之一;集中采购合作期限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某丁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20万元。 2021年10月18日,某丁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载明:“关于某某地产集采工程,我司特指定“南昌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向贵司采购集采协议下的材料设备及安装(如有),与贵司签订供货及安装(如有)合同、发送采购订单,支付相应款项并履行合同相关义务。在贵司全面履行集采协议及集采子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前提下,我司愿为该公司在集采子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一般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集采子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止……” 2022年7月1日,被告某戊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载明:“现有我司开发建设的吉安某某项目,我司依据上海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司签订的《某某地产2021-2023年度室内门供货及安装集中采购合作协议》,指定“南昌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司签订《吉安某某室内门供货安装合同》,由其向贵司发送采购订单,支付相应款项及履行合同相关义务。在贵司全部履行《吉安某某室内门供货安装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前提下,我司为“南昌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该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该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止……” 2022年12月20日,因吉安某某项目地下室消防管道两次漏水,造成堆放在内的木门材料被水浸泡,被告某甲公司再次向原告采购木门,产生货款共计61120.45元。 原告分两次向某甲公司运货并交付,2022年10月3日交付2268套木门,2022年10月8日交付1728套木门,某甲公司均验收合格。案涉工程于2022年11月27日全部安装完工,某甲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出具验收单,对原告提供的3996套木门进行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 某甲公司付款情况:2022年11月28日支付965273.75元、2022年12月14日支付1200000元、2023年3月7日支付250000元、2023年1月20日支付403117.32元、2023年11月9日支付252000元,共计向原告支付3070391.07元。 2024年5月14日,原告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约定律师费35000元,于合同签订后支付20%,立案成功后再支付30%,二审阶段结束后支付剩余50%律师费”。2024年9月6日,原告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2024年5月14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律师费35000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全额支付给乙方。原告为此次诉讼支出律师费35000元。案涉项目的集中交付之日为2023年4月27日。 某甲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股东为某乙公司(持股99.99%)及南昌市某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0.1%)。 原告公司员工马某想与***于2022年3月22日在微信中确认将投标保证金20万转为质量保证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验收单、委托合同、发票、银行回单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支付相应货款。案涉工程于2022年11月30日验收合格,按约应付至97%的货款。合同约定质保期为2年,自集中交付之日起算,原告自认集中交付之日为2023年4月27日,故质保期应至2025年4月27日届满,但合同约定若集团统一收取质保金,结算款付至100%。根据原告提交的其公司员工马某想与某丁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被告某丁公司同意将原告交纳的20万元投标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对原告主张应付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被告某甲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金额为4911284.34元+61120.45元-3070391.07元=1902013.72元。某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意增项61120.45元的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经核算,暂计至2024年7月11日的违约金为122297.16元(详见违约金付款明细表),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1902013.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某丁公司与某戊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某丁公司与某戊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中均约定保证期间为该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止。被告某甲公司应于2022年11月30日支付全部货款,故保证期间已于2023年5月30日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对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某乙公司应否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某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针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某甲公司不能清偿原告的债权,故对原告要求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合同中对该笔费用进行了约定,结合本案标的,律师费35000元未违反收费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02013.7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7月11日为122297.16元,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02013.7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0元; 三、驳回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39.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139.7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南昌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启动强制追缴程序);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南昌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公告费可凭缴费凭证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生效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晓执行通知内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 违约金计算明细表 单位:元 应付款日期 实际付款日期 应付款金额 实际付款金额 尚欠金额 计算标准(日利率) 逾期天数 违约金金额 备注 2022.11.3 3437899.06 0.0001 到货款:到货验收后付至70% 2022.11.28 965273.75 2472625.31 0.0001 26 6428.83 2022.11.30 1473385.31 3946010.62 0.0001 2 789.2 安装款:安装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85%;结算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7%,若集团统一收取质保金,结算款支付至100%。 2022.12.14 1200000 2746010.62 0.0001 14 3844.41 2023.1.19 252000 2494010.62 0.0001 36 8978.44 2023.1.20 403117.32 2090893.3 0.0001 1 209.09 2023.3.7 250000 1840893.3 0.0001 46 8468.11 2024.7.11 61120.45 1902013.75 0.0001 492 93579.08 增项 合计 12229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