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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685民初547号 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XWK9A7M,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高新区河滨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通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499,487.05元及违约金457,406.13元,合计2,956,893.18元(违约金以2,499,487.05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日,此后依法顺延至款清时止)。2.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2022年度橱柜收纳战略采购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内需方江苏港龙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或需方投资开发的位于中国的公司有采购需求时,双方进行合作,江苏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参股、投资等方式的开发的项目由指定第三方公司与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或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第三方经销商签订具体单独协议。后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就其开发的海安某某项目签订《海安某某项目橱柜、浴室柜、玄关柜买卖安装合同》(批量项目,不包含样板房),江苏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授权项目公司南通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合同约定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0%,到货验收付至合同价的60%,安装验收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结算付至合同结算价的97%,质保金为3%。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并在2022年11月办理完成结算手续,结算总价为10,346,289.09元,但是被告至今仅支付7,846,802.04元,仅支付至合同额的75%左右,尚欠本金2,499,487.05元,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994,764.05元及违约金(以994,764.05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变更的事实理由补充为:关于案涉合同中另外的1,504,723元工程款双方在办理抵购房款事宜,该部分款项另案处理。 被告南通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原、被告双方就海安某某项目签订《海安某某项目橱柜、浴室柜、玄关柜买卖安装合同》,合同约定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0%;到货验收付至合同价的60%;安装验收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全部设备施工完毕并通过需方组织的相关验收并办理完结算手续,供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及等额有效发票后30个日历天内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7%;留取合同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满24个月后付结算总价的3%。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和安装义务,并于2021年11月25日完成项目验收。2022年11月,双方完成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为10,346,289.09元。被告南通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7,846,802.04元(其中海安某某项目橱柜、浴室柜、玄关柜买卖安装合同款抵购房款四方协议中,双方确认以房抵债1,504,723元,因目前房产并未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原告于本案中明确保留相关权利),尚欠994,764.05元未支付。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被告南通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足10,346,289.09元的发票。 上述事实有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南通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海安某某项目橱柜、浴室柜、玄关柜买卖安装合同》、工程项目验收单、工程结算审定单、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海安某某项目橱柜、浴室柜、玄关柜买卖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0%,到货验收付至合同价的60%,安装验收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结算付至合同结算价的97%,质保金为3%。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和安装义务,并于2021年11月25日完成项目验收。2022年11月,双方完成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为10,346,289.09元。扣减已付货款及以房抵债款,尚欠994,764.05元未支付。因此,被告南通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994,764.05元。被告南通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应当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涉合同中并未对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予以明确,综合案涉合同结算、开票等履行情况兼顾公平原则,本院酌定被告南通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计算至2025年1月1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万元及以994,764.05元为计算基数,按LPR标准的1.5倍,自2025年1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994,764.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至2025年1月1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为7万元;以994,764.05元为计算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自2025年1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48元,减半收取6,8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74元,由被告南通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开户名:江苏法院,开户行:银行账号:43×××76,缴款识别码:32801625093065341665,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