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03民初5996号
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江苏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