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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03民初7105号 原告:程某,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兴科路大商汇建材城B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某某建材综合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经营者:***。 原告程某与被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某某建材综合经营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程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某某建材综合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