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81民初1408号 原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某某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计2,276元,由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