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81民初1408号
原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某某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计2,276元,由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